由社教文化基金會主辦、臺灣民主基金會補助的【原住民族人權與自治實踐工作坊】場次二:「自治什麼?如何自治?原住民族自治實踐」,由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黃居正教授(社教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主持。與會講者為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裴家騏教授、臺東大學生命科學系劉烱錫教授、賽德克族民族議會傳智小組姑慕.瓦歷斯Kumu Walis召集人、邵族傳統智慧創作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李淑芬秘書、邵族文化發展協會陳姳曄總幹事、及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邱盈翠博士候選人。
協助部落推行狩獵自治管理具有豐富經驗的裴家騏教授,觀察台灣野生動物管理的歷史。從荷蘭時代鹿科動物產製品貿易、日本時代小型食肉目動物產製品貿易,到1949年以後台灣實施原本在中國立法的狩獵法(1932年)。後來,台灣實施禁獵,卻進入所謂的「大山產年代(1970 ~ 1990年代)」。剝削式的商業性狩獵,可以說是梅花鹿野外滅絕,雲豹、石虎和水獺滅絕獲瀕臨絕種的主因,也傷害部落文化。而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在1989年實施後,台灣野生動物利用管理,與其他工業國家比較,在效率上仍然有限。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年立法通過後,與其相互衝突的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野保法管制、禁止規定,及事先申請制之狩獵數量、範圍准駁依據,與對原住民族傳統祭儀、信仰與禁忌的認識匱乏、違背,槍械使用限制與狩獵目的等,皆為現行規範的問題,亦是部落族人踐行傳統生活、慣習所面臨的挑戰。
裴教授表示,狩獵管理問題在現代科學框架下,將傳統科學與現代系統科學結合作為實質管理途徑不無可能。目前他參與的研究團隊,正在與許多部落共同推動狩獵自主管理。希望能透過由內而外、由下而上的自主管理規制,到與公部門以合作國家模式簽訂行政契約,乃至實施行政計畫(原住民族狩獵計畫),最外層以法律包覆。透過內外的嚴格監督機制,建立一般公認規範標準並定期檢討修訂,冀能獲得主流社會的支持。此外,在學術界的合作下,執行包括監測狩獵物種族群量波動、分析狩獵對族群之質量影響等研究,調查狩獵慣習及獵場等必要資訊,並協助部落擬訂相關協力規範或行政契約等工作。透過部落及學界的共同工作成果,作為公部門進行保育及管理野生動物,及與原住民族協商討論合作模式的根據。同時,更期能以此踐行維護部落傳統狩獵、慣習實施,在部落自治自主的道路上更進一步。
劉烱錫教授則以蘭嶼自然資源、文化社會研究切入,說明蘭嶼作為達悟(雅美)族人自主、自治之可能性。達悟族在外來體系的介入下(人文、物質、生物、科技等層面)面臨嚴峻挑戰。觀光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的蘭嶼,遊客絡繹不絕、民宿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伴隨產生的垃圾、地形地貌改變更是對自然環境、傳統文化造成重大衝擊,達悟族人引頸期盼能有更大的自主、自治空間。劉烱錫教授表示,原基法中的部落公法人制度,在達悟族實施的條件(文化社會、地理環境等)相當合適,惟目前部落公法人制度未有具體進展。
姑慕.瓦歷斯Kumu Walis召集人則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申請、授權經驗說明原住民自治之內容。擁有三個語群(Truku、Toda & Tqdaya)的賽德克族,過去部落就各自事務進行議決。姑慕.瓦歷斯解釋,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原創條例」)試辦時,部落族人、耆老意識到,各部落間有許多族群性共通的文化元素,有時候很難切割以單一部落來進行申請。因此,族人發覺許多公共事務必須以「族」的角度思考,而進一步對賽德克族的議事型態有所調整。
以原創條例的實踐為例,在全族性的申請案上,首先由賽德克族各部落形成內部共識,再組成民族議會召開共識會議。在傳統智慧創作申請過程中,賽德克族在遞交申請案前更召開自評會議,邀請部落專家(具傳統技藝的耆老)、學者參與。取得專用權後,目前的授權等管理,則由隸屬賽德克民族議會的傳智小組窗口受理與協助處理。姑慕.瓦歷斯說明,原創條例的實施過程,可以作為部落未來邁向更多面向自治的練習。
關於原住民族自治,邵族傳統智慧創作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李淑芬秘書,就其參與邵族部落工作經驗提出,應如何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公平正義、平等、尊嚴與民主,是自治的基礎。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原住民族自身之認同、如何解決「山也BOT,潭也BOT」的邵族部落土地使用問題、對外展現部落特色並促進部落成員體認、展現分享自己的文化生活,是她認為邵族在自治過程的挑戰。
邵族文化發展協會陳姳曄總幹事表示,一群人共同在土地上生活的記憶,除了累積回憶連結在地情感外,因應當地風土而生的傳統智慧創作,包含口述傳說、傳統技藝、音樂舞蹈、風味餐食等,往往具有獨特的在地文化特色。該如何在保存傳統與現實困境中取得平衡,除了需要智慧,更要找到能凝聚部落共識的關鍵。在自治面向上,很現實的問題是部落的人力與財源。以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為例,目前是邵族公共事務的主要執行者。從最早的邵語復振計畫、傳統智慧創作申請工作,到邇近語言推動組織、部落文化健康站、文化保存、傳統智慧創作管理、傳統領域調查、組合屋管理、逐鹿市集園區及舞團經營維護、部落獎學金等,都是工作範圍,在人力上十分吃緊。陳姳曄總幹事指出,上述部落事務,如果沒有充足的人力跟財源,運作上會頻頻出現困難,這也是所有部落、族群在邁向自治過程中,將遇到的主要考驗。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邱盈翠博士候選人,首先自狩獵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權申請案分析,提出在面對不同族群事務時,自治主體單位(社;家族;氏族;群、亞群、語群等)是否得按其事務內容而有不同組成之可能。同時,指出而原創條例的實施,可以是原住民族自治的試金石,測試包括原住民族自治主體、自治權限、社群自我管理及社群間紛爭解決機制的可能模式與發展。其中,族群、部落展開內外資源整合、主體敘事建立、社群內部整合與外部對話的實踐,都是珍貴的工作經驗。在盤點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申請與取得現況、授權與訴訟後,邱盈翠總結,可以觀察到原住民族社群期待的自治模式,有去權威化、去中央化、去代理化與去單一化的趨勢。這也因應了台灣原住民族族群及部落人口數、分布地理位置、社群歷史等社會條件的多元歧異性。邱盈翠最後表示,期待透過部落的實踐,由部落由下而上的主導、發展不同的自治模型,更真切地達成原住民族自治、部落自治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