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人權博物館指導贊助下,由社教文化基金會與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合辦的2020年原住民族人權與法制論壇之二「文化權:傳統慣習、國家法制與司法權」於原住民族學術研究重鎮之東華大學舉辦。本場次議題一:「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由東華大學法律學系蔡志偉主任主持,與談人為花蓮縣秀林鄉太魯閣族獵人協會黃長興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林秉嶔專職律師主任。
黃長興顧問表示,欲檢視太魯閣族人部落推行狩獵自主管理之現況與發展,就不能不提作為狩獵自主規範之最高指導原則-太魯閣族Gaya。在過去未有現代法制的時空背景中,太魯閣族的Gaya是一部由祖靈所傳承的律法,作為族人精神、日常生活乃至整個部落、社群所必須共同嚴守的規範,其地位與基督教十誡相當。黃顧問進一步說明,太魯閣族Gaya之狩獵內容,並非僅是外界所認知、純粹的狩獵。自古以來狩獵主要目的包含守護生活領域,亦是傳承與培養族人在地之自然智慧,是天氣、地理環境、動植物生態、登山與求生技能等訓練學習之集成。其中獵區的分配與自主管理,更是族人守護生活領域及維持自然資源永續利用之傳統文化之表現。
然在過去日本、我國政府接續於太魯閣族傳統領域之開發、管領,以黃顧問所屬之銅門部落為例,如何回復至1914年太魯閣戰役(Tmgjiyal mrata Nihung,抗日戰爭)、劃設隘勇線前獵場分配之樣貌,分別歸屬六個地區及家族,並要求他(她)人不得進入,與現行規範體系扞格不入,再加上環境地貌歷經時空變化,對獵場邊界的劃定亟待釐清。在與各部落族人、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律扶助基金會、東華大學、屏東科技大學與政治大學等組織單位、研究團隊歷經三年的努力、研究規劃,設立以「鄉」為治理單位的秀林鄉太魯閣族獵人協會-以部落會議組編獵人、遴選獵人長;以獵人會議制定獵人公約;以生態調查作為獵場管理與永續利用之先決條件;成立獵人組織管理並訓練獵人登山及狩獵技術;設立監測機構強化管理等。政府及學術界的適當加入,更能強化獵場監測和管理效率,以儘速達到自主管理之目標。在此示範、訓練階段,已有超過300位太魯閣族獵人加入訓練、接受規範,預計會有超過500位獵人加入。特別的是,過去僅有男性成員能擔任、取得獵人資格的太魯閣族,亦在此試辦過程中肯認女性族人亦可打獵,並接受獵人教育訓練。
法扶原民中心林秉嶔律師主任首援引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憲法委託條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12項前段,並藉由釋字719號理由書及相關學理等再次強調,不論在主、客觀權利面向上,國家不應干涉原住民族文化自治,並應創設法律和制度,塑造文化自由開展之環境,且任何國家公權力應受其拘束。然在我國漢主流社會與法制規範下,原住民其獨特之生活方式,以及憲法增修條文中就其文化自治有意義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並不被普遍接受,更有為數不少的群眾認為優惠差別待遇不合理。當此文化敏感性匱乏存於司法體系,就會造成傳統慣習與規範適用、解釋上衝突,更會導致實務上見解不一令人無所適從。
原住民族族人為踐行傳統文化、舉辦祭儀或自用緣故狩獵,也因其所使用的槍械、或狩獵客體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野生動物保育法。林秉嶔律師指出,有關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而狩獵之相關規定中,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並未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一款、第3項之「自用」情狀。其認為在立法機關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目的及精神檢討、修正系爭規定前,有關原住民族成員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非營利行為之「自用」而獵捕野生動物,是否為合於法所容許之行為,而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在此立法漏洞下應回歸受憲法增修條文所委託、位階較高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解釋。同時亦觀察到上述規範於原住民族未經許可所獵捕之野生動物,是否應特別區分為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在近來法院實務上見解有待確認。最後,有關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踐行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立法目的,林律師認為二者間並非全然對立,若能以(原住民族、公部門與學術研究單位)積極管理取代消極保育,透過創設、支持狩獵(自然資源)自主管理計畫,將是國家落實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客觀權利保障之典範。
本場次議題二:「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由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徐揮彥教授(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董事)主持,與談人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楊憶忠庭長,及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林三元律師(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董事)。與談議題聚焦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於2016年底籌備召開、由過半數非法律代表所主導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有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內容與其落實情況。依據2017年5月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第三次增開會議決議:「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就提升司法人員於原住民族文化敏感性方面,楊憶忠庭長表示,法官學院每年定期舉辦兩次原住民族教育訓練,促進法官認識、體驗並深刻理解原住民族文化內涵,其成效斐然。同時,在鼓勵法官透過課程訓練授予原住民專業證照,取得分配涉原住民族案件之優先權,並享有七日之免分案權等誘因方面,縱其制度立意良善,然在工作繁重情形下,目前參與有限教育訓練並取得證照之法官人數有限,法官是否有足夠能量、專業知識審理涉原住民族案件並以專庭方式實施?
林三元律師進一步指出,決議中「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一語及其相關配套措施,確實有效促進法官於原住民族文化認識與敏感性,然傳統慣習與現行法制的第一線衝突,往往發生在檢警與原住民間。試問提升原住民族案件之基層承辦,其在職訓練、系統性課程、甚至部落實務工作坊等教育活動規劃,其辦理情況成效為何?林律師亦邀請現場為數不少法律學子反思為何身為法律人,在受過專業法學教育、取得證照或考試受訓及格所做出的辯護與判決不被社會採信,且須由半數以上之非法律人參與並主導司改國是會議?
在原住民近用司法、權益促進方面,楊憶忠庭長分享從族人參與司法偵查、訴訟等程序皆會充分告知其權益事項,必要時為其聘任律師、公設辯護人與通譯並採取必要輔助措施。近來司法院亦透過多元媒介,包括拍攝Youtube影片、社群媒體經營等宣傳原住民司法權利,藉此提高族人使用此機制之意願。此外,占臺東縣約1/3人口之原住民族,在訴訟案件類型上多為土地爭議,惟臺東縣土地公告現值普遍不高,在統計數據上以簡易、通常程序案件數量與人口比例較相符。
在司改會議建議事項,林三元律師補充,亟待研擬討論之部分,包含:在短期部分,除辦理教育訓練、建立原住民法官證照制度,應以政策鼓勵各大學法律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相關課程,瞭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等;在中期方面,就文化衝突提具諮詢意見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專責未具身分但屬文化衝突之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設計、及未來加入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立法調適;最後的最後,更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